辽宁省金属材料贸易商会


辽宁省金属材料贸易商会制度

会费管理办法


  根据国家民政部、财政部《民发〔2014〕166号》文件和《辽宁省金属材料商会章程》的规定,本着来源于会员或社会,服务于行业和会员,民主理财、勤俭节约的精神,特制定辽宁省金属材料贸易商会(以下简称本会)会费管理办法。

  一、会费收缴标准(元:人民币)


  会员有特殊情况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,可向本会书面申请,并经会长会议研究同意,可酌情缓交、减交、免交会费。

  二、会费缴纳

  1、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6月底以前交齐。

  2、会费须一次性汇入本会银行账户,或以支票、现金方式交予本会财务部。

  3、新发展的会员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应交的会费按上述办法缴纳;

  4、本会财务部收到会员会费后即日入账,并及时开具专用收据。

  三、会费使用范围

  会员交纳的会费用于本会开展会员活动、为会员服务,不得挪作他用。具体使用范围如下:

  1、办公费及差旅费;

  2、会议或举办活动的经费;

  3、友好往来活动经费;

  4、网络媒体信息制作、发布,编印报刊、书籍所需的经费;

  5、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;

  6、设施设备添置及维修费;

  7、其他必要经费。

  四、会费的管理和监督

  1、本会会长全面管理财务工作,具体工作由秘书处执行。

  2、本会建立专用账户和建立会费收支账目,会费年度结余,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。

  3、会计和出纳分别由二人担任,严禁一人兼办;

  4、收取会费的凭证,应使用湖南省财政局统一专用收据。

  5、会费使用实行会长签批列支。所有费用支出必须先由秘书长审核,再由会长审批。

  6.本会会长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呈交财务年报表,每季度向会长会议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。

  7.本会经费依据章程规定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审计。

  五、本管理办法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,解释权归会长会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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